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會費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(以下簡稱中評協)會費收取和使用,保障中評協充分履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》規定的職責,根據《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》(以下簡稱《章程》)
等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中評協會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會費。
第三條 會費分為單位會員會費和個人會員會費。
第四條 會員會費按年度收取。
第二章 會費交納標準及程序
第五條 單位會員會費標準
評估機構會員上一個會計年度內從事各項業務取得的收入總和(以下稱年度收入總和)在300萬元(含)以下的,交納10000元;30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(含)以下的,交納50000元;3000萬元以上的,交納800000元。
評估機構會員按上述標準計算的會費額度高于原標準(中評協〔2005〕101號)計算額度的,高出部分免予交納。
評估機構會員應當按要求如實填報相關財務狀況,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或相關納稅申報表,并按規定上報機構備案所在地地方協會和中評協。其中,評估機構會員會費免交的相關信息,應在年度資產評估行業會計報表中予以單獨列示。
第六條 個人會員會費標準
執業會員交納4000元。其中,非證券資格評估機構執業會員(不含證券資格評估機構分支機構執業會員)減免一半交納。
第七條 評估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協會交納當年度單位會員會費,其分支機構的單位會員會費按屬地原則交所在地地方協會。
第八條 個人會員會費每年4月30日以前通過所在評估機構會員單位上交所在地地方協會。
個人會員會費以評估機構參加當年度執業會員年檢人數計算。
第九條 評估機構因遭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交納單位會員會費困難的,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協會提出申請,并報中評協同意后予以減免。
第十條 每年5月31日前,地方協會應當將收繳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會費按40%的比例劃交中評協。
第三章 會費的使用及管理
第十一條 會費開支范圍:
(一)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會長會等的各項支出;
(二)開展行業黨建工作的支出;
(三)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目標的支出;
(四)制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等自律管理制度規范的支出;
(五)開展行業自律監管、檢查及獎懲的支出;
(六)組織開展會員管理及繼續教育的支出;
(七)開展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支出;
(八)開展理論課題研究和市場業務拓展的支出;
(九)開展行業信息化建設及對外宣傳的支出;
(十)開展專門委員會、專業委員會活動的支出;
(十一)保障會員依法開展業務,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支出;
(十二)發生的社會公益性捐贈支出;
(十三)中評協秘書處的日常支出;
(十四)其他的必要支出。
第十二條 中評協年度會費收繳、支出狀況,每年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向常務理事會報告。
第十三條 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。
第十四條 中評協應當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會費收費項目、收費標準、收費依據等信息,建立收費信息主動公開長效機制。
第十五條 中評協應當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要求,建立并嚴格執行相關財務會計管理制度。
第十六條 中評協應當對會費交納情況進行督促檢查。會員未按時足額交納會費或拒絕交納會費的,由中評協或地方協會按照《章程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。
第四章 附則
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,待下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予以追認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評協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。